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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产权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2024-12-08 来源:曲趣美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材料:1、盖章的申请表。2、房屋买卖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或减凭证。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产权证需要的材料包括:1、申请办理产权证的当事人个人信息,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房屋购销合同的原件和补充合同的原件;3、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4、房屋的完税凭证,也就是契税缴款书;5、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和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有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房产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1种观点: 购房者在办理产权证时应准备的材料如下:1、应提供房屋全款发票复印件;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外省市人需提交有效期内的暂住证复印件(如是联名购买,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房产分割协议书,外省市共有人需提交有效期内的暂住证复印件);3、房屋契税;4、面积差补充协议原件;5、房屋产权交易登记申请表(需客户本人签字、按手印)原件;6、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7、购房合同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产权证需要的材料包括:1、申请办理产权证的当事人个人信息,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房屋购销合同的原件和补充合同的原件;3、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4、房屋的完税凭证,也就是契税缴款书;5、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和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有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3种观点: 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一、已婚的购房人: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2、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3、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二、单身的购房人(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1、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3、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三、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有哪些1.盖章的申请表;2.房屋买卖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或减凭证;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