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户籍居民可以异地补换身份证,公民异地申请换领、补领身份证,向受理地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户籍地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1、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机关委托现居住地机关受理。
2、合理设立异地受理点。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由市(县)机关确定户政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机关委托现居住地机关受理。
对于异地办理的时限,由于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工作需居住地和户籍地机关协同办理,周期会稍长。下一步再根据运行情况,将改善工作流程,统一将办理周期缩减。
此外,公民异地申请换领、补领身份证,向受理地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户籍地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