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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18万5,量刑3年10个月,已经全部退赃,对方也出了谅解书

来源:曲趣美食

犯罪分子在诈骗案件一审前退还全部赃款,量刑标准根据数额分为三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法律分析

若犯罪分子在诈骗案件的一审程序前将赃款全部退还的,应当对其量刑适用的标准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涉及18万5诈骗罪的案件中,判决3年10个月有期徒刑,并退赃全款,对方示意谅解

在这起涉及18万5诈骗罪的案件中,经过的调查和审判,最终判决被告人被判处3年10个月的有期徒刑。同时,被告人已经主动退还了全部涉案金额,显示出一定的悔过之意。更为令人欣慰的是,受害人对此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这一系列的举动表明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积极赔偿的意愿,也体现了受害人对被告人的宽容和理解。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和双方的和解展示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的光辉,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树立了榜样。

结语

在这起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在一审程序前退还全部赃款,显示出一定的悔过之意。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对于此类情况,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在本案中,被告人被判处3年10个月的有期徒刑,同时受害人对其表示谅解。这一审判结果和和解的双方举动展示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的光辉,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树立了榜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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