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的人,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所引起的各种纠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