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社保局提供工伤护理费申请流程和所需资料。参保人员需要携带身份证、工伤保险证明、护理费审批表、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工伤认定决定书、涉及第三方的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证明前往办理。护理费标准根据生活自理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0%为大部分生活自理,30%为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成都工伤护理费申请流程
单位经办人或个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根据自身情况前往成都社保局办理。
二、工伤护理费申请条件
1、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护理依赖程度为A、B、C三级且单位按规定缴工伤保险;
2、原单位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三、工伤护理费所需资料
1、职工身份证;
2、《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护理费审批表》;
3、《成都市企业职工因工(职业病)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
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5、涉及第三方的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出具的判决书、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6、法律规定的证明其他材料。
四、工伤护理费标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大部分生活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可以申请护理费。具体的申请流程如下:
1.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医疗机构提出护理费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证明;
2. 医疗机构接收申请后,对工伤职工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填写《工伤职工护理费用申请审批表》;
3. 医疗机构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由其审核并签署意见;
4.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签发《工伤保险职工护理费用支付凭证》。
在办理护理费时,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与医疗机构就护理费用结算方式、结算标准和支付时间等事项达成协议。如用人单位未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则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项目计收费用。
在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将定期对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项目,为工伤职工提供规范的护理服务。
结语
成都社保局是处理工伤护理费申请的部门,参保人员或单位经办人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理。申请条件包括已认定为工伤、鉴定护理依赖程度为A、B、C三级且单位按规定缴工伤保险、原单位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按期缴费等。所需资料包括职工身份证、《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护理费审批表》、《成都市企业职工因工(职业病)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工伤护理费标准根据生活不能自理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标准,40%为大部分生活自理的标准,30%为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