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和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批准。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3、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一、重审与二审区别
重审、再审和二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程序发生的主体和原因不同:重审是指二审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后,指令其他下级,或者指令原审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和人民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二)审理不同: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申请再审;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的抗诉。
(三)裁判的效力不同: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只要二审决定重审,下级必须重审。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四)审结期限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也应该按照第一审的期限计算。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发回重新审理的,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按照一审规定,如果是第二审案件,按二审有关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第二审人民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
(五)审理的对象不同:重审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做出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只有当人民、人民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刑事上诉二审期限是多久
刑事上诉二审期限,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一般情况下,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是,任何规则都有例外,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二审终审制的例外。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申诉或者的抗诉等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