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期间不可以用手机。在拘捕所被拘捕期间,被拘捕人的所有通讯工具都会被没收暂存在拘捕所,拘捕期满,再还给本人。被拘捕人在拘捕期间,拘捕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捕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捕人。法律依据:《拘捕所条例》 第十一条 拘捕所收拘被拘捕人,应当对被拘捕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捕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捕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捕决定机关依法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