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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可复印病历的申请人范围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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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可申请复制病例的申请人有以下三类:(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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