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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认证后退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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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认证后退票怎么办??如果专用退票发生在当月,可以直接作废。如果退票不是发生在当月的,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专用应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方可作废,购买方取得已经认证,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这样说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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