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2、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2、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1种观点: 一、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什么人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确定为定密责任人员,即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2、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2种观点: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2、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两种类型。(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